唐代科举取士的制度之一,又称制科、特科、大科。是由皇帝亲自主持的考试,科目多为临时设置,较重要的有贤良方正科、直言极谏科、博通坟典达于教化科、军谋宏远堪任将帅科等,目的在于选拔各种特殊人才。实行之初,平民百姓和官吏均可应试,后限制逐渐增多,布衣要经过地方官审查,御试前又加“阁试”。唐代制举甚盛,至宋代,贡举大为发展,而制科则趋于衰微,清代康熙、乾隆时的博学鸿词科,光绪末的经济特科,均属此类。
常举
唐代科举的主要类型,指科举考试中常年按制度举行的科目。常举包括秀才、明经、进士、明法、明书、明算、道举、童子等八科,其中以明经、进士两科最重要。明经考试的内容有帖经、经义和时务策,以帖经为主;进士考试的内容为帖经、诗赋和时务策,以诗赋为主,其中明经易中,进士难得。常举初由吏部主持,后改由礼部主持,应试者有生徒和乡贡。常举是取得做官资格的考试,中举后还要经过吏部的考试才能正式做官。
殿试
中国古代科举制度中最高一级的考试,又称廷试或御试,实际上是省试的一种复试。武则天时期始设,但是没有形成制度,宋太祖时期确定为制度,并为后世沿用。会试中式的贡士,由皇帝在殿廷上亲自策问考试,初设的殿试,可黜落会试考中的贡士,后只在于排定会试中贡士的名次,具体分为三甲。一甲只取三人,赐进士及第,第一名为“状元”,第二名为“榜眼”,第三名为“探花”。二甲赐进士出身,三甲赐同进士出身,二、三甲第一名皆称传胪。
《唐律疏议》
原名《律疏》,又名《唐律》《永徽律疏》,是唐高宗永徽年间修撰的法典及其疏注。鉴于当时中央、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,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一权威标准的情况,唐高宗命长孙无忌、李勋等人以《武德律》《贞观律》为蓝本修《徽律》,于永徽二年(651年)颁行全国。次年,撰成《疏议》30卷。永徽四年,附于律文之后正式颁行,形成流传至今的《唐律疏议》。《唐律疏议》是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一部封建刑事法典
律令格式
中国隋唐时期法律的基本表现形式。律是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惩罚条文;令是制度、规章的规定;格是用来防止奸邪的禁令,对律的补充和变通条例;式是官府机构的各种章程细则。“律以正刑定罪,令以设范立制,格以禁违止邪,式以轨物程事。”四者互有区别而又互相联系,构成中国封建社会完整的法典体系。律、令、格、式四者并行,始于隋代,为五代及宋所承袭。
《姓氏录》
唐朝高宗时期的官修典籍。显庆四年(659年),武则天通过高宗下诏改修《氏族志)为《姓氏录》,改修的原则是“皇朝得五品官者,皆升士流”。《姓氏录》分为九等,皇后四家被列入第一等。《姓氏录》对旧族的贬抑超过了《氏族志》,但在现实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亦很有限,婚姻崇尚门第的风气以后依然盛行。由于大量官至五品的庶族官僚皆被列入士族,这进一步打破了士族与庶族的界限,破坏了门阀制度。
开元之治
唐玄宗开元年间出现的盛世局面。唐玄宗时,在姚崇等正直干练的宰相的辅佐下针对时弊,进行了一些改革。政治上,整治吏治,修订律法,提高官僚机构的办事效率。经济上,制订改革措施,打击豪门士族,增加政府财政收入。军事上,改革兵制,在边境地区屯田,扩张疆域。文化上,提倡文教,重道抑佛。唐玄宗还改善民族关系,对于社会经济发展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。这些措施使得大唐吏治清明,政局稳定,进入了鼎盛时期,史称“开元之治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