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简
【原文】
世本无事,庸人自扰。唯通①则简,冰消日皎②。集《通简》。【注释】
①通:通达情理。
②皎:白亮。
【译文】
世间本无事,庸人自扰之。只有通达之人,遇事才能化繁为简;就像太阳一出,自然就能化冰消雪。集此为《通简》一卷。
宋真宗
【原文】
宋真宗朝,尝有兵士作过,于法合死,特贷命,决脊杖二十改配①。其兵士高声叫唤乞剑②,不服决杖,从人把捉不得,遂奏取进止③。传宣云:“须决杖后别取进止处斩。”寻决讫取旨,真宗云:“此只是怕吃杖;既决了,便送配所,莫问。”
【注释】
①配:发配。
②乞剑:要求受剑而死。
③进止:处置意见。
【译文】
北宋真宗赵恒当朝时,有一个士兵犯了罪过,按法律应当处死。真宗饶他一命,判决打二十脊杖发配远方。这个士兵高声叫唤愿受剑而死,而不愿服处杖刑,执刑的人把握不住如何是好,于是向真宗奏请处理意见。殿上传宣圣旨道:“必须先服杖刑后,再来听旨是否处斩。”待施过杖刑后,执刑者来请圣旨,真宗说:“他只是害怕挨杖刑。既然已经打过了,就送去发配之地,别的不再问了。”
曹 参 二条
【原文】
曹参①被召,将行,嘱其后相,以齐狱市②为寄。后相曰:“治无大此者乎?”参曰:“狱市所以并容也,今扰之,奸人何所容乎?”参既入相,一遵何约束,唯日夜饮醇酒,无所事事。宾客来者皆欲有言,至,则参辄饮以醇酒;间有言,又饮之,醉而后已,终莫能开说。惠帝怪参不治事,嘱其子中大夫窋私以意叩之。窋以休沐归,谏参。参怒,笞之二百。帝让③参曰:“与窋何治乎?乃者吾使谏君耳。”参免冠谢曰:“陛下自察圣武孰与高帝?”上曰:“朕安敢望先帝?”又曰:“视臣能孰与萧何?”帝曰:“君似不及也。”参曰:“陛下言是也。高帝与何定天下,法令既明。今陛下垂拱④,参等守职,遵而勿失,不亦可乎?”帝曰:“君休矣。”
吏廨⑤邻相国园。群吏日欢呼饮酒,声达于外。左右幸相国游园中,闻而治之。参闻,乃布席取酒,亦欢呼相应。左右乃不复言。
【评】不是覆短,适以见长。极绘太平之景,阴消近习⑥之谗。
【注释】
①曹参:汉惠帝时为齐相,汉相国萧何死,参闻之,即备行装,言“吾且入相”。不久,使者果来召参入都为相。
②狱市:监狱和市井之事。
③让:责问。
④垂拱:垂衣裳而拱双手,无所事事的样子。
⑤吏廨:官吏办事的地方。
⑥近习:左右亲近的人。
【译文】
汉惠帝时,曹参为齐国丞相,萧何死后,曹参被召往长安继萧何之后在朝廷任丞相。临别的时候,他嘱咐继他之后任齐相的人要把齐国的刑狱和集市留意好。继任的齐相问道:“国家的政治没有比这些更重要的事情了吗?”曹参说:“监狱和集市都是容纳庶民的场所,你现在如果处理不好二者的平衡关系,坏
人找不到容于市的方式,难道不会为非作歹吗。”曹参到中央继任丞相后,一切遵守萧何原来的法规办事,他自己只是日夜饮酒作乐,没有出台什么新举措,来访的客人们都想跟他谈些事,一到他那里,就被曹参招待喝酒;其间想谈事,又被一个劲儿劝酒,直到被灌醉方才罢休,到底也没能说成什么事。汉惠帝刘盈责怪曹参不治理政事,就让曹参的儿子、中大夫曹窋私下里把自己的责备之意转达给曹参。曹窋以休息、沐浴为理由回家,劝谏曹参去治理朝政。曹参听了大怒,抽了曹窋二百鞭子。汉惠帝责问曹参说:“你为什么要打曹窋呢?这是朕派他去劝你的。”曹参取下帽子行礼谢罪说:“陛下自己掂量掂量,陛下与高帝相比谁更圣明英武?”惠帝说:“朕怎敢与高帝相比呢?”曹参又说:“陛下看臣的才干与萧何相比谁更强?”惠帝说:“你似乎比不上萧何。”曹参说:“陛下所说的很对呀。高帝与萧何平定了全国,法令已经订得很清楚了,陛下无为而治,臣等谨守职分,遵循着既定的法令不脱离,不也就行了吗!”惠帝明白了曹参的心意,就对他说:“那你就去休息吧。”
丞相曹参的衙门和相府的后花园相邻。衙门中的属吏们成天在衙中欢呼饮酒,喧哗声音传到墙外很远。曹参的随从们随他到后花园游玩,心里幸灾乐祸,心想曹丞相听到他们的喧闹声,一定会整治他们。谁知曹参听到隔墙的热闹声后,就命人摆席取酒,也欢呼喧闹,与衙中属吏们相呼应,曹参的随从们这才不再说什么了。
【评】这不是在掩饰自己的短处,却是在发挥自己的长处。极力铺陈太平时期的景象,实际上却有约束近臣玩弄谗言的作用。
戒更革
【原文】
赵韩王普①为相,置二大瓮于坐屏后,凡有人投利害文字,皆置其中,满即焚之于通衢。李文靖②曰:“沆居相位,实无补万分,唯中外所陈利害,一切报罢,聊以补国尔。今国家防制,纤悉具备,苟轻徇所陈,一一行之,所伤实多。佥人苟一时之进,岂念民耶!”陆象山③云:“往时充员敕局,浮食是惭。唯是四方奏请,廷臣面对,有所建置更革,多下看详。其或书生贵游,不谙民事,轻于献计,一旦施行,片纸之出,兆姓蒙害。每与同官悉意论驳,朝廷清明,尝得寝罢。编摩之事,稽考之勤,何足当大官之膳?庶几仅此可以偿万一耳。”
【评】罗景纶曰:“古云:‘利不什,不变法’,此言更革建置之不可轻也。或疑若是则将坐视天下之弊而不之救欤?不知革弊以存法可也,因弊而变法不可也;不守法而弊生,岂法之生弊哉!韩、范之建明于庆历者④,革弊以存法也;荆公之施行于熙宁者⑤,因弊而变法也。一得一失,概可观矣。”
【注释】
①赵韩王普:赵普死后追封为真定王,复被追封为韩王,曾三次拜相。
②李文靖:李沆谥文靖。
③陆象山:陆九渊,字子静,世称象山先生。
④韩、范之建明于庆历
者:韩琦、范仲淹在宋仁宗庆历三年实行的革新,史称“庆历新政”。
⑤荆公之施行于熙宁者:王安石在宋神宗熙宁二年开始推行的新法。
【译文】
宋朝赵普任宰相时,在座位后面放置了两个大缸,凡是有人送上建议国家利害的疏奏,大都被扔入缸中,等装满缸后就在街道上把文书烧掉。李文靖说:“我任相国时,对**实在没有大的补益,只在众人所陈述的利害建议方面,一切都不予采纳,这也算是对国家的一点贡献吧。当今国家的各种制度,已经非常详尽完备,如果轻率地采纳各方的建议,一一推行改革,必定会产生很多伤害。小人一念之间的进言,怎么会真正关心到老百姓的长远利益呢?”陆象山说:“以往朝廷冗员充斥,我也是白支俸禄的官员之一,心中实在是很惭愧。但是遇到有人建议各种改革事项,便都在朝廷上讨论,看看有什么不良影响。书生和贵族这一类人,不熟悉民情,随便献策;一旦遵照施行,一纸命令容易,但却使万民受害。我每每和同僚尽力议论驳回,好在圣上清明,常常采纳我们的意见而将献议作罢;我们所做的,只是编选奏章、考查政绩一类的功夫,如何担当得起领取大官的俸禄呢?大约只值得万分之一罢了。”
【评】罗景纶说:“古人有言:‘利益不足就不要改变现行的法令。’这说明:改旧革新的事十分重大,绝不可以轻易忽视。有人怀疑,这岂不是坐视天下的弊病而不加拯救吗?他们这些人不知道既改革弊病且同时保存旧法是可以的,只因为弊病而实施变法却不可行。因为不守法而产生的弊病,难道是法律本身的弊病吗?韩琦、范仲淹在仁宗庆历年间的革新变法,就是既革除了弊端而又保存了法律;王安石在神宗熙宁年间的变法措施,则是因为弊病而改变法律却导致民怨沸腾。一得一失相比较,就能看得十分清楚了。”